原告张**诉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原于2007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泗民一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本院的判决。原告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苏民一申字第16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申诉。本案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再次复查,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苏民监字第027号民事裁定,裁定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宿中民再终字第001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07)泗民一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一终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我院重申。我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陶**、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6年7月27日,原告因右上肢绞伤被送往被告处治疗,经被告诊断为右肱骨开放性骨折,被告对原告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清创术+右尺桡骨神经吻合”手术。但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安装内固定器时钉眼半径大、间...(本文书还有5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