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受害人耿*、证人张某、宋*、王**、王**、王**、李**、曹*、李**、李*丙的证言,魏*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魏*提出:他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能认罪,悔罪,且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缓刑。其辩护人提出:魏*有坦白情节,受害人驾驶三轮车在...(本文书还有3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