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10月,郑*、周*在南京打工时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已生育二子一女。2014年9月16日郑*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周*伟、周*阳由周*带领抚养,婚生女周*灿由其带领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