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2日,原告白雪公主乳业公司与被告相州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相州食品公司将位于安阳市开发区井冈大街其公司使用的19.4亩土地和其公司所有的6000平方米厂房及水、电、气等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白雪公主乳业公司,转让费520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为200万元,于2004年8月1日前付100万元,于2005年4月1日前付100万元,剩余转让款于2006年4月1日前付清。在首付款付清后,相州食品公司在1个月内将土地房屋产权转让与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并办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如相州食品公司未办理清上述手续,白雪公主乳业公司不再支付剩余款。协议签订后,相州食品公司将部分场地交付白雪公主乳业公司使用,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分别于以下时间支付相州食品公司转让款:2004年4月13日支付50万元、2004年4月14日支付50万元、2004年5月13日支付50万元、2004年5月17日支付50万元、2004年9月7日支付48万元、2004年9月23日支付5万元、2005年1月26日支付5万元、2005年3月25日...(本文书还有3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