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仪诺万(天津)连接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仪诺万(天津)连接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吕**,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于2012年2月21日到仪诺万公司工作,入职时岗位为前台文员。2014年2月24日,仪诺万公司向王**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大致为:因王**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未按2013年度平均工资给仪诺万公司所有员工调整保险基数,却私自为个别员工以年度最高工资额为基数上缴保险和公积金,每月给公司造成壹万...(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