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安阳市思麒汽车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法定代理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安阳市思麒汽车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7月23日8时许,在文明大道“安阳日报社”门口,被告李**驾驶豫E******号轿车与许海艳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王*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做出安公交认字[2010]第4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海艳负事故次责任,原告王*无责任。事后,...(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