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东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史军峰、代理审判员李*(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梁**诉称:1997年12月20日,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右大腿离断,因当时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才于2004年3月15日补办了工伤手续,在此之前原告未享受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未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应支付原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现请求被告给付1997年原告个人垫付医药费33742.82元及利息14090.89元,护理费37500元,伙食补助费12500元,营养费11250元,交通费625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假肢费用260000元、轮椅配置费10800元、双拐1080元、岗位工资4785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2007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工伤医疗待遇209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在1997年发生事故,在2004年认定工伤,并于2011年退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致残已经得到了赔偿、交通事故中已经支付相关费用,工伤保险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三、关于岗位工资问题,因在此期间被告一直在给原告100%开工资,岗位工资是...(本文书还有6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