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百灵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楼惠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签订了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被告)应在货物上船后40天内退回甲方(原告)的有关正常报关单和核销单及其他文件,逾期则乙方(被告)须承担每天每票人民币50元的逾期费。原告多次通过被告代理出口货物,被告共有34票单据累计延期退单908天,造成原告工作人员的催单工作量增大及退税延误。原告认为,被告退单延误已属违约行为,应按协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退单延误违约金45400元...(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