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连**、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聂**,被上诉人连**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美丽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2月10日,陈**向连**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并约定月利率2%。此后,陈**向连**支付一年的利息48000元。2014年3月18日,美丽房地产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经我公司研究决定,我公司同意为陈**于2010年2月10日向您的贰拾万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5月,连**以陈**、美丽房地产公司至今未还清欠款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美丽房地...(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