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莫**、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聂**,被上诉人莫**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美丽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5月20日,陈**向莫**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并约定月利率2%。2011年1月20日陈**向莫**出具欠利息288000元的单据。2014年3月18日,美丽房地产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经我公司研究决定,我公司同意为陈**于2005年5月20日向您的叁拾万借款及利息承担...(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