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杨**、被告安徽银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运部(以下简称安徽银联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平保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被告安徽银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2年8月22日19时,被告杨**驾驶皖a×××××号轻型封闭货车沿g206线由南向北行驶到1170km+85m处时,与前方拉板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桐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征得医院同意后,于2013年2月7日出院回家过年,后于2013年2月27日重新入院。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另皖a××...(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