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和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和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化建)主张其实际施工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建设的“集输-原油储运库”工程中消防管道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后因欠付工程款纠纷起诉,经法院审理获判部分工程款项,但尚有部分款项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案件再审期间,十四化建主张取得新证据对油田公司应付工程款予以证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可另行解决,故十四化建据此起诉油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697460.38元及利息。...(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