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凌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期间被告以其从事的工程承包工作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于2013年9月28日出具了12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3日。原告借款交付共分两笔,第一笔是现金60万元,时间在2013年9月28日前大约10天左右,地点在颛桥老街原告朋友住处;第二笔是银行转账60万元,时间在2013年9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经过催讨无效后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原告以12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
被告李**辩称其在2013年9月的时候确实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通过第三人介绍认识了原告。当时被告确实希望借款120万,于是写了张120万元的借条,但...(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