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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姜*、被告王*、被告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7)松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07-07
  •  
  • 【案例概要】

    原告杨**与被告姜*、被告王*、被告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柳*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份,被告姜*、王*雇佣我在松山区老府镇小乌良苏山区拖树。2007年1月28日我在拖坡过程中被树砸伤,被送往老府中心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尺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大腿软组织损伤,行骨折内固定术治疗。伤后,被告姜*、王*只给付医疗费5200元。现要求被告姜*、王*赔偿医疗费461.95元、残疾赔偿金6684元、误工费10545.66元、陪护费273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1685.81元。

    被告姜*辩称:我已将树木拖坡交由王*承揽,我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又将拖坡工作交由李**承揽,李**雇佣原告工作,原告杨**已与李**形成了雇佣关系,杨...(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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