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吕**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吕**系安阳市文峰区神雕壹号标识设计中心业主。2011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吕**签订安装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神雕壹号所有安装,维修工程。被告对原告上述内容一次性包死。年承包费用壹拾三万贰仟元整。分四次付款。付款方式如下:(第一次)2011年5月15日付款2.5万元;(第二次)2011年8月15日付款2.5万元;(第三次)2011年11月14日付款3万元;(第四次)2011年2月14日付款5.2万元。...(本文书还有1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