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阎**与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第三人沈阳市房产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的委托代理人路**与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第三人沈阳市房产局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日,辽宁省高院依法作出(2012)辽审四民提字第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为原告提供一处与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同类地段的面积49.98平方米的房屋。基于该份判决书的已知事实:1、被告在2000年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原告原房屋面积为16.56平方米,增加面积款交纳了22973元,后又再次交纳增加面积款1799元。实际被告给予原告安置房屋面积为49.98平方米,比应当给原告安置的房屋面积少了18.118平方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依《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返还财产”。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强占的合同约定面积18.118平方米。...(本文书还有3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