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冬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3月15日,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给黑c******号厢式运输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和乘员)。保险期从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15日。2010年11月20日,刘*磊驾驶该车和黑c******号车相撞,造成案外人马振山受伤。马振山向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王**赔偿42660.40元。该案件上诉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赔偿42660.40元,现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由原告诉...(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