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乾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乾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乾新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供货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节能灯安装在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南区,合同总价款为47000元,被告应在2010年6月底前结清全部货款,但在原告依约履行完合同后,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3258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258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郑州乾新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合同书一...(本文书还有1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