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林**、林**、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轩国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诉称,2012年10月2日,三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用于收购红干椒资金周*,未约定利率,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还款日期到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三被告总是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5...(本文书还有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