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乐**,被告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吴**的委托代理人揭蔼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1年2月17日,原告何*找到被告吴**要求购买其以被告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金迪商厦店面,被告吴**当即同意,并叫其售楼部工作人员为原告何*作出一份《金迪商厦计划书》,确定原告何*购买第九、十店面(自西向东),总房价867000元;2011年2月25日原告何*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到被告吴**账户,2011年4月20日原告何*分两笔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到被告吴**账户。2011年10月27日,被告吴**出具收条给原告,收条写明“今收到何*购买金迪商厦购房定金50万元(店面第10、9号间,至西向东...(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