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蔡美扬因与被害人余某某有债务纠纷,双方约好在沙田镇道石村“乡味饭店”商谈,余某某带妻子黄**及妻弟黄**等亲友在旁。在商谈过程中,蔡美扬与余某某、黄**、黄**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蔡美扬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将被害人余某某、黄**的大腿等处捅伤,致黄**左大腿刀刺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致余某某左大腿刀刺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蔡美扬叫其女儿蔡某乙当场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蔡美扬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蔡美扬的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余某某、黄**医疗费共30762.8元,赔偿被害人余某某、黄**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美扬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某、黄**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乙、黄**、黄**、蔡**、蔡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伤情照...(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