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杨*与被告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杨*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12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12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耕种,承包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承包费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原告在2012年春天开始耕种该块土地过程中,发现该块土地下由被告所埋置的地埋管出现大面积爆管,致使原告无法对其已耕种的640亩棉花进行灌溉,剩余的土地也因无法浇水而闲置。现原告所播种棉花因缺水全部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此种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理应依法对其违约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返还租赁费6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193623.89元,本案的诉讼费和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