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孙*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大型轮式专项作业铲车,在泗县平山中学西侧南北水泥路上由南向北倒车时,轧到泗县平山镇涂山村村民赵*某停在路西边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车辆损坏、电动车乘车人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孙*甲弃车逃逸。经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甲于当日15时20分电话报警称其是肇事者,并于17时30分左右到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10日孙*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45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同意对孙*甲判处缓刑。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系统资料,证明被告人孙*甲出生于1977年10月**日,被害人程某某出生于2008年1月**日。
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1日14...(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