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蒲**与被告李*、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忠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在本院新田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与蒲**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雷**诉称:2013年8月19日,雷**驾驶粤b******轿车搭乘杨**等四人从新邵县县城驶往新邵县新田铺镇方向,16时15分许,行驶至新邵县新田铺镇大禹村三组路段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由曾**驾驶搭乘刘**、简学坤等四人且挪用湘e******(号牌)的越野车相撞,造成刘**、简学坤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雷**负主要责任,曾**负次要责任。事故...(本文书还有2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