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就位于商品房开发多层项目进行内部认购。原告所购的房屋系多层楼房,户型为两室一厅,面积70平方米,双方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但至今被告也没有如期交房。期间,被告找到原告强**原告重新置换一套高层商品房,并答应给原告这期间租赁房屋的租金。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征求原告的意见下擅自改变原设计规划,将原来的多层楼改建成高层楼房,实属于严重违约。被告改变规划所建的高层楼与多层楼形成的价值不同,应将其差价向原告补偿。被告严重超期不予交付房屋,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必然导致原告租赁房屋居住,所产生的房屋租金被告应予赔...(本文书还有2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