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覃燕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而于同年11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黎春艳、人民陪审员莫继才组成合议庭,庭审前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黎春艳改为人民陪审员黄奕召。2013年9月16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5月26日、2014年6月1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覃燕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1月相识确立朋友关系。1994年5月同居共同生活。1993年3月,原告通过关系将被告安排到原贵港市农机监理站工作,1994年底被告转正为国家干部。2000年10月18日,原告出资48000元以被告名义购买原东龙供销合作社开发的房地产即本案诉争房屋的宅基地。2001年初原告出资建造现诉争的房屋(**层楼房)。2002年房屋建成后,原、被告便搬进房屋共同居住与生活。2003年5月26日,原告因经济犯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并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期间被告以夫妻名义曾多次到贵港市监狱探望原告,同时以原告妻子的名义向债务人追索借款并占为己有。2012年3月27日,原告刑满释放回到诉争房屋,被告以诉争的房屋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拒绝原告居住使用,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现被告...(本文书还有5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