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科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陈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诉称,原告于2009年3月1日进入被告处担任金科花园中控室的操作员。2009年2月28日,双方签订了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了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就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底,被告派遣原告到金科天湖美镇项目担任客服助理,后原告被提为客服主管。2014年l月底,原告发现被告向项目其他同事发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竟然没有向本人发放,经查发现2013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原告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此,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28...(本文书还有4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