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物业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科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陈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诉称,原告于2009年3月1日进入被告处担任金科花园中控室的操作员,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2010年8月底,被告派遣原告到金科天湖美镇项目担任客服助理,后原告被提为客服主管。2010年10月1日起,天湖美镇项目主任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客服,每月22日至26日在收取物业费高峰期间,延长工作时间至20:30时下班,每天延时加班3小时(每年的5月1日起下午是17时30分下班,10月1日起是17时下班),但被告并没有依法足额支付原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201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劳动时间长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用为由,用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递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已于2014年3月19日收到该通知书。原告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本文书还有4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