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诉称:金**因经营需要,分四次向原告借款800000元,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7月1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金**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3年金**共向吴**借款800000元,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金**账户,金**在2014年4月10日向吴**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