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艾林宁在本市渝中区临江门搭乘181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大礼堂车站时,二被告人趁被害人郭某某下车不备之机,采用事先约定的由艾林宁掩护、雷某某实施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挎包内的一个装有现金1690元的黑色长方形钱包扒走,被害人下车后发现钱包被盗,随即乘坐摩的追赶181路公交车,在本区上清寺转盘红绿灯处赶上181路公交车,后*被告人被转盘附近执勤的交巡警当场捉获,并追回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雷某某、艾林宁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赃款、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雷某某、艾林宁扒窃所得赃款、赃物的外观形态。
2、书证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9日17时许,大溪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本区上清寺将涉嫌扒窃被抓获的雷某某、艾林宁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3、常住人口查询...(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