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12时至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群在天津市兆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天物流园区仓库内,盗窃存放在仓库内的赫比(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拍(14箱)3.5寸黑色lcd手机屏。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李*群电话联系李*x,让李*x帮忙开车购买矿泉水送到仓库,一并带上电子称,李*群承诺给李*x500元。后李*x根据李*群的指示,驾驶其自有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牌号为鲁n******)帮助李*群购买16箱(每箱24瓶)单瓶容留为500毫升康师傅*泉水送至仓库。李*群把矿泉水的标签撕掉,用电子称称重,将箱子里的手机屏换成重量相仿的矿泉水。随后李*群驾驶上述车辆与李*x二人将被盗lcd手机屏拉出港外。在新港三号路***小区附近,李*群将手机屏样品交给有收购意向的于x,欲将所盗手机屏销赃未果。次日,李*群与李*x一同将存放在李*x车辆上的手机屏转移至另一辆面包车(车辆信息不详),随后李*群将4956块手机屏埋藏于山东老家。案发后,被盗的4956块手机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5寸lcd手机屏单价为每个72.42元,被盗4956个手机屏价值共计人民币358913.52元。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群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于次日被刑事拘留。根据被告人李*群的供述,被告人李*x于2014年1月2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于...(本文书还有5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