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诉称:原告的冀d×××××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包括有三者和车损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止。2014年4月20日3时20分原告的司机杜贺*驾驶冀d×××××/冀d×××××挂汽车,沿s1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67公里处时,与刘*福驾驶的冀d×××××/冀d×××××挂汽车尾随相撞,致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坏、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济聊高速交警大队认定,杜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福无责任。本事故造成原告车损99488元,评估费3000元,赔偿路产损失1500元,施救费17800元,合计损失121788元,这些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且在保险期限内,但原告向被告理赔...(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