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玉会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2014年7月9日上午约10点,王**在义安大道北段苏宁电器站牌乘坐沈晨驾驶的4路公交汽车,车辆正常载客出站,刚走一会司机一脚刹车导致刚刚上车的王**跌倒受伤。随后,王**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王**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在运输服务中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且王**作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王**经医院治疗现已出院,医嘱如骨折不愈,可能需手术治疗。公交公...(本文书还有2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