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付**现金3000元整”,口头约定近期偿还,没有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只能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2013年10月21日借条一份,...(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