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诉被告张**、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法定代理人何*、孔**,被告张**、崔**,被告人寿财险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诉称,2013年12月20日6时40分许,被告张**驾驶崔**所有的豫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辉市建设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右转弯时和其驾驶的自行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直行时发生相撞,造成其受伤、自行车*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其被送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经查明,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9120...(本文书还有3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