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刘**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被告刘**委托代理人陈**、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诉称,原告与被告同系西安市莲湖区青门村村民,两家房屋相邻。2011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因被告房屋电气线路和相应设备老化及使用不当而引发火灾,导致原告经营的客房部及房屋内所有家具、家电全部烧毁。原告根据加盖、装修客房部的房屋及购置家具、家电等实际花费核算,直接经济损失为114644元。2010年11月,原告为了经营客房加盖房屋,被告听信传言,称其所居住的青门村将面临政府拆迁,也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加盖。在被告加盖房屋之时,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但被告未听原告劝说,导致火灾发生。根据西安市莲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莲公消字(2011)年****号...(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