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席*诉被告秦**、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并于2014年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14年9月24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席*之委托代理人段**,被告秦**,被告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日,原告任**丈夫、原告席*父亲席*驾驶席*所有的豫a******号骐达小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90公里+400米处,越过东半幅中心单黄实线,与相对方向超速行驶的被告秦**驾驶的被告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