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太平洋鑫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王*、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市太平洋鑫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乡市太平洋鑫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25日被告王*驾驶被告王*的赣g******小轿车在新乡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后王*将车辆交给原告进行修理,修理完毕后,被告王*支付了1万元的修理费,并出具欠条后,便再也不与原告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7万元及自2011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提交四份户籍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王*的驾驶证复印件两页,王*的...(本文书还有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