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潘**于2012年12月13日、12月18日、2013年1月13日、1月25日分四次分别向余**借款50000元、50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计150000元。之后,潘**一直未归还借款,故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另查明,1997年3月25日,周**与潘**登记结婚。2011年3月11日,周**与潘**签订离婚协议。2013年10月25日,周**与潘**登记离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余**与潘**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本文书还有1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