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委托代理人赵**、白*,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原告是亳州市谯城区颜*镇丁桥村卫生服务站站长,被告是该站工作人员。被告几年来未入站参加工作,在自己家开诊所。因被告工作期间不遵守工作制度,多次对其批评教育。被告怀恨在心,多次到卫生局、农合局诬告原告账目不清,到处扬言损害原告名誉,并经常通过短信、打电话方式侮辱恐吓原告。2014年3月11日,被告在卫生服务站内,当众对原告辱骂,侵害原告的名誉,行为持续约半小时,期间原告没有还口,被告经人劝说才离开。2014年7月28日,被告又在颜*镇政府大门两侧张贴大字报,污蔑原告贪污等,对原告公然侮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在...(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