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家具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运输公司)、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华盛家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盛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李**,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昊泰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盛家具公司诉称:2013年8月6日,华盛家具公司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审判综合楼法庭设施及办公家具的采购招标中,以3610000元的中标价中标,并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了《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2013年8月21日,原告华盛家具公司与被告昊泰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其公司的司机王*将461件实木办公家具及150间沙发、椅子从广州市运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