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原告承包白云岱林场所有的图班号**号土地,面积143亩,2013年原告将此地承包给他人耕种,但被告没经原告同意强行耕种该143亩土地,故要求被告按照每公顷4,600.00元价格计算赔偿抢种原告10公顷土地的损失46,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辩称:白云岱林场所有的图班号**号土地,面积143亩,是温**(温**)大约在1989年开垦的,由白云岱林场统一管理,温**经营。1998年,温**将该地转让给孙**、张**夫妇,2006年1月9日,孙**、张**夫妇又以27,500.00元价格转让给了被告。2006年1月10日,被告与张**到主管土地的原告马**处办理土地承包合同过户手续,被告马**没有给及时办理,所以该土地没有过户到被告名下。被...(本文书还有2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