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李*甲应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2010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管**(已判刑)乘车途经泗县墩集镇霸王*东时,因该村村民魏*及其妻子李*丙与庄邻在路上打牌,影响管**乘坐的轿车通行,管**与魏*夫妇产生口角,后管**乘车离开。当晚10时许,管**纠集被告人李*甲与李*丁、杨**、杨**、陆**(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到魏*家,将魏*夫妇打伤。经...(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