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李*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李*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奇、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喻*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李*及委托代理人张*、李**,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戴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李*诉称,被告系长沙市开福区×××餐厅的实际经营者。两原告于2013年8月1日与被告签订《×××厨房原材料配送协议》。协议约定由两原告向被告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快餐连锁提供原材料配送服务,货款按月结算一次。协议签订后,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两原告陆**被告提供米、油、家*、蔬菜、肉类等货物。被告餐厅的工作人员潘*霞向两原告出具送货单,列明送货的时间、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并由潘*霞签名确...(本文书还有1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