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王**因故欲报复周×,遂雇佣被告人郑**、侯**等人进行伤害,并与郑**等人分别对周×进行跟踪。2012年3月9日13时许,在被告人王**的指使下,被告人郑**、侯**在本市朝阳区×地下**层车库253号车位,持铁管猛击周的头部及四肢部等处数下,致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先后向郑**支付佣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郑**、侯**受被告人王**指使,预谋殴打周×。期间,被告人王×收取人民币1万元佣金,与被告人郑**、侯**购买钢管等作案工具,并前往周×居住的本市朝***小区附近辨识、跟踪周×。2012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郑**、侯**在本市朝阳区×地下**层车库内,持钢管殴打周×,致周×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被告人侯**及尤健(另案处理)于2011年8月21日0时许,在本市延庆县×演艺广场入口处,因琐事与王×1、王×2、赵×发生口角,...(本文书还有15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