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燕某伙同文军红(已判刑),在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地一大道d区d390号店内,由文军红在店门前望风,被告人燕某进入店内,趁被害人吴*不备,将被害人吴*放在店内办公桌旁柜子上的1个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燕某及同伙文军红准备再次盗窃时被被害人吴*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赃款已挥霍,赃物已灭失。
2014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燕某在本市江汉区江汉路**号都市丽人内衣店内,趁被害人杨*不备,将被害人杨*放在背包内的1个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72元、面值人民币500元的中百仓储购物卡1张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在携赃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抓...(本文书还有1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