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法定监护人王**,被告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4年4月17日晚8时30分许,被告杨**驾驶豫g******号轿车与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原告杨**)在人民路与首比街口相撞,造成王**、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支队处理,认定被告杨**负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杨**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到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现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
被告杨**辩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要求的合理部分进行赔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要求的合理部分进行赔偿...(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