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男。
委托代理人何*、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
被告彭**(又名彭*兰),女。
被告刘**,男。
原告高**与被告刘**、彭**、刘**水稻种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08年2月,原告在被告刘**门市购买了l公斤“新强8号”水稻种子,种植水稻2亩.种植1月后,原告发现稻秧出现问题,被告刘**为原告提供了药物和打药方案,但原告的稻秧仍发生病害,原告为此遭受严重的水稻减产损失.三被告明知“新强8号”水稻种子未经我市审定而故意违法销售给原告,违反了《种子法》的规定,且三被告系共同经*,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38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l份,证明...(本文书还有4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