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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德刑三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11
  •  
  • 【案例概要】

    针对上述指控,出庭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旭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称量、取样记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出庭的公诉人提出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旭非法持有毒品70.4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本文书还有16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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