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与被告百营物业发展(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百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山公司诉称,被告百营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向原告海山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于借款后两个月内归还,但经原告海山公司多次催要,被告百营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故原告海山公司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百营公司向原告归还欠款1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2010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按6%年利率计算)。
被告百营公司辩称,原告海山公司确实支付了100万元给被告百营公司,但该款系投资款,并非借款。即使上述100万元系借款,借款发生的时间是2010年7月,原告海山公司2014年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告海山公司的全部诉...(本文书还有2058字未显示)